浅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浅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武汉轻工大学 李瑞华教授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指导思想,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里要特别指出,把“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足见该问题在依法治国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社会发展需要权威,没有权威就形不成社会;革命斗争需要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胜利;改革开放需要权威,没有权威就难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要涉险滩,要啃硬骨头,要攻坚克难,更需要权威,没有高度的权威,就难以把8600多万党员组织起来,就难以把13亿人民凝聚起来,就难以形成同心同德的中国精神,就难以形成排山倒海的中国力量,就难以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
有人说,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才是权威,怎么能说法制也是权威?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回答了这一问题,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笔者很欣赏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中全会对中央四中全会强调“一致性”的阐释,他说:“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最大特色,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党的领导,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党领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以执政党的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而言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制,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都是权威,维护法制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
但在中国要真正树起法制权威,绝非易事,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专制深厚传统的国家。人治文化根深蒂固,可以说,人治思维深深根植国人文化基因之中。在古代社会这种治理方式曾使中华民族几度辉煌,却始终走不出治乱循环的历史周期。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这一特点成了文化短板,导致中国迟迟不能进入民主法制轨道。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在中国前30年也是起起落落,如用群众运动冲击法制、代替法制, 十年浩劫,更是“踢开法制闹革命”,连国家主席刘少奇落难时,拿出宪法求救也无济于事。直至文化大革命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推动拨乱反正,才把中国推上了正路、新路。才有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提出,“应当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有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才有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才有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有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意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应当说,改革开放后,在法治道路上取得的成绩不小,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当今现实生活中,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人为因素对法治的干扰也不可小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清除“人治”的遗毒,让法制权威真正树立起来,促使人们对宪法和法律心存敬畏,从而沿着法治道路,不断开拓进取,为园中国梦坚定前行。
如何推进维护法制权威,四中全会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就是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全面推进,科学立法,让“良法”为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保驾护航;严格执法,让权力在法制框架内运行;公正司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让法治成为全民的真诚信仰。这四个方面,立法是前提,执法、司法是关键,守法是基石。
就立法而言: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寥寥几部法律。而截止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42部。这个数字,折射中国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但据《新华每日电讯》今年10月15日在“法律‘睡美人’期待被唤醒”一文报道,240多部法律常用不超过50部,唤醒法律‘睡美人’,是依法治国必解之题。期盼立“良法”行“善治”,让法律在实践中,从守望正义的规则,变成慰藉人心的真正力量。
再说说改革与立法相衔接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每一个大项之下又包括许多具体措施,共336项改革部署,大多涉及现行法律的修改,缺位法律的制定,陈旧法律的清理废止。从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到“决定作用”,从“国家管理体系”到“国家的治理体系”,从“社会管理体制”到“治理体制”,都将引发带动一系列的法律调整和变革。从以上实际情况说明我国的立法工作成绩不小,但要让“良法”为经济发展与改革保驾护航,仍然任重道远。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立法中不仅要记住这些话,特别要落实在立法行动之中。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立“良法”,以“良法”维护法制权威。
就执法而言: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制轨道上开展工作,这就必须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近些年来,随着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迈出新步伐,法治政府建设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仍然存在,违法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至徇私枉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了法制权威。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厉行政府职能更要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能力的大背景下,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筑牢法制“篱笆”,遏制权力“越位”,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必须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好简政放权,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同时需要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这里法治程序是关键。过去行政机关作决策,也会邀请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通过法制办和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集体表决,四中全会提出将这些决策程序作为法定程序,意味着刚性更强。要求作出重大决策时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程序执行不到位,就不能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四中全会还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对行政决策人依法行政提出了严格要求。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追究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是终身制的,不会因为责任人调走或退休而了之。《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决定》还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格执法说白了就是用法管住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让其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执法。
就司法而言:司法公正,这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四中全会《决定》中,亮点突出。《决定》指出:“公正是法制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笔者将四中全会对司法公正的论述归纳为三点:一是排除干扰确保司法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种干扰主要来自领导干部和地方。为了排除领导干部的干预司法,《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还提出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建立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另外《决定》提出了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破解地方对法院审判权的干扰。其二是对司法人员司法建立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机制。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预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其三是以建设高素质的法治队伍,保障公正司法。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提高法制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收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就守法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的主旨是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康幸福,归根到底是为了捍卫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要求“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四中全会为全民提出的法治定位,也是为民和靠民的有机统一。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法治社会,必须拥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守法意识的现代公民。
为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必须以法制为信仰,加强法治的宣传教育。强调树立法制信仰是四中全会的一大亮点,从上世纪80年代的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到党的十八大提出全民守法,再到这次强调树立全民法制信仰,实现了根本飞跃。法律的权威真正来自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内心信仰。要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针对守法意识淡薄问题,全会决定从小学开始,把法治课程纳入到各阶段教育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引导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守法无特例,提高法治意识也无特例。民要守法、官要守法、企业家要守法,人人都要守法,人人都要提高法治意识,让法治信仰镌刻在全民心中,建设法治中国的期待才会变为现实。最后,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席话作为守法的结束语,“一切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我把以上诸点归纳为四句话:立法要为确保“善治”多立“良法”;执法要为权力运行扎紧“篱笆”;司法要让每案审理公正无差;守法要让法在人心播种开花。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