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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作者:吴礼民 发布于:2014/11/26 13:51:45 点击量:

也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武汉轻工大学 吴礼民)

道德与法治存在着怎样的关系,一直是管理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的一个理论问题。可以说,关于这个问题直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笔者对此问题十分关注,思考已久,现在写出来,以供研讨参考。

一、 道德与法律的内涵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来约束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言论、行为、心灵。道德是以善良为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言行、心灵的正误,向善、公平、正义的意识、言论、行为。道德规范的领域主要是精神和思想意识。道德标准受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也受统治者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导。道德属于伦理学的基本范畴。道德是人们评价一个人的一个尺度。一个人若违背社会道德,比如不仁不义、不忠不孝,那么人们就会给他负面的评价,造成他没有好的名声,从而对他形成一种来自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约束他的行为。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利益而制定、实施的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简单来说,法律是由立法机构制定,国家政权保证强制执行的行为规则。它体现了国家统治者的意志,是其治理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一般而论,法律是以公平和正义来规范人的行为。法律属于法理学的基本范畴。

二、 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几种不同认识

人们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看法目前分歧很大,具有代表性的就有五种,摘要转述如下:

(一)道德包容法律。他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道德包容法律,法律被道德包容。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法律是根据道德制定的;道德的发展可以促进法律的进步,而法律的进步又引发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法律与道德的相同点是:1、法律与道德都是为了人们更好的生活而产生的;2、法律与道德都对人们的生活有约束作用。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点: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而道德是是通过人们约定形成的;2、法律具有强制性,而道德不具有强制性。

(二)道德与法律相互交错、相互渗透。百度上有这样的观点,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其基本观点是:

法律和道德是做人处事的底线,法律以强制力来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条例来规范和限定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则是从更为广泛的精神层面,通过民众的评论来认定人的行为,是人们从道义上对某人某事的认可或谴责。由于一般道德上要求的往往是被法律认可的,法律规定的往往是被道德鼓励或者处罚的,这样两者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道德的拓展,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反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

(三)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他认为,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的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与人类的发展。

(四)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推动。

持此观点的人比较多。他们认为,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形式,它们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是以各种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是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以善良的愿望出发,去做善事。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主要是看有无违法行为存在。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是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国家通常将第一类道德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将第二类道德行为作为是对人的较高要求,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其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

(五)道德与法律,关系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 林认为:

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的。那么,究竟该怎样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从法理学和伦理学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对于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的不道德行为,对于需要法律褒奖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为,都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必要体现。当务之急,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堵塞立法漏洞。当然,对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结论。

总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我们应当坚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现阶段,既要警惕“法律万能”,也要防止“道德至上”。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而应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不是道德越多越好,而应当是“管用的即是好的道德”。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深入思考

学习了上述学者们的观点,笔者感到受益匪浅。在四中全会决定的鼓舞下,为履行一个普通学者的责任,认真思考了这个基本学术性问题,虽感到有些力不从心,还是坚持下来了。

笔者认为:上述许多看法是正确的,特别是第四种看法的前一部分讲得比较透彻、清晰,上述有些看法还待深入研究和讨论。这里,笔者从道德与法律的内涵出发,做如下一些思考:

(一)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是必须要予以肯定的。但规范的实质内容是不相同的,道德规范的是向善从善的思想和言行,法律是评判违法行为轻重的标准。这两个规范不能相互替代。这是因为人们需要在这两个方面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评判。然而,它们对人们言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要求高,法律则要求低。比如,一个人讲假话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却不会被现时的法律追究。

(二)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个观点不全面。准确地讲,应该是: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一,因为制定法律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不仅是道德一方面,还要处罚违反社会秩序和破坏公共规则及违背统治者意愿的行为,还要处罚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重大损失的行为。道德只是人的行为中的一个维度,还有许多其它行为维度,如责任维度、公平维度、平等维度、秩序维度和效率维度等,而它们都需要法律调整。显然,在这些情况下,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例如:在中国超生行为,违犯了计划生育法律,但并不违反道德;开车打手机或者接听手机,现在中国还没有出台法规认定其违反法律,那么这种行为,就现在来讲,他既不违法,又没有违反道德:在一个国有企业内,管理者出现决策失误,导致国家产生重大经济损失,他犯有渎职罪,但不一定违犯道德,等等。

(三)法律是道德转化的产物,这个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不仅仅只是道德一个维度,涉及的行为维度很多。它的制定和发布,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法律应该惩罚各个维度的违法行为者,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当然,应该承认,法律在客观上有弘扬道德的作用。

(四)道德包容法律,这个观点也值得商榷。道德是度量人的善恶的标准,向善的思想和言行是符合道德的,向恶的想法和言行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是缺德的。法律是衡量人们恶行或不当行为程度及影响的标准。法律的制定不仅要依据道德,还要依据统治者的意志和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及满足其它方面的诉求。道德包容法律的观点其实是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一个子集。显然,这是个错误的认识。

四、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集合论的表述

为了进一步表达两者的关系,笔者做了一些探索。

用数学的集合理论研究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简明、有效的方法。这里,我们必须首先提出几个假设前提:一是只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维度,而不研究人的其它的行为维度;二是法律只规范不道德的行为,这里不包括其它的违法行为;三是在这个道德维度,人的行为划分为两类,善良的行为和不善良行为(恶行)。

集合构图如下:我们用一个圆表示人的行为,通过圆心有一条水平直径,它将圆面分为上下两个半圆,上半圆表示人的善良行为的集合,也就是道德的集合区域;下半圆表示人的恶行的集合,也就是非道德或者说是反道德的集合区域。那么,道德的底线就是这条水平的直径,也是善良与邪恶的分界线。一切道德的教育和劝导都是要人们的行为处于在上半圆之内,并尽力向上半圆的高处修养,或成中人,或成圣贤。接下来,我们在下半圆的图形上,在低于水平直线的下面(可取纵向半径的中点来划出),再划出一条水平线。这条直线的两端要穿越圆周,它代表法律的上线,是违法与不违法的分界线。那么,这条直线与下面的圆周构成的弓形面织就是法律集合区域。这样,道德与法律两个集合的关系就表达得十分清晰了。

几点结论:一是道德调整人的行为要求在上,法律调整人的行为要求在下;二是道德集合与非道德集合在其维度内构成必然事件,这是假设前提决定的,因为不涉及人的其它维度的行为;三是道德与法律的集合是分开的,没有交集(即不存在交错或者交叉);四是法律集合在反道德集合之内,如果考虑法律调整的多维度的实际情况,法律集合与反道德集合就会存在交集关系;五是在道德底线与法律上线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受法律调整或者约束的非道德区域(呈倒圆台形状),这个区域的行为受道德的谴责。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法律上线会提升,该区域的范围会变小。

由此集合图形,可以清晰地表示道德与法律两者间的关系。

以上的看法是笔者学习法律知识的一点体会,和盘托出,意在交流。有些想法也只是一家之言,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20141113日星期四)